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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废除内安法令 Abolish ISA now!

人民联盟将在国会动议废除《内安法令》实在是让人精神一震。

 

世界上最可恶的法令非“无审讯扣留法令”莫属。这种法令常被当权者依据本身的喜好或意愿,任意扣留异议者或反对者。马来西亚是拥有许多“无审讯扣留法令”的国家,其中最恶名昭彰的是《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简称《内安法令》。就连前副首相安华兼人民联盟领袖也曾被《内安法令》扣留。

 

我国有无数内安法令的受害者(扣留者)。扣留者有过许多惨痛的遭遇。他们有的被拳打脚踢,揪头发以头撞墙,殴打腹部至内部出血,送院动手术。有的被强迫脱光衣服在风扇下或冷气室内受凉挨冷,直到伤风感冒或晕倒为止。有的被打火机燃烧或用树胶带弹打,或者用铁针插入政治扣留者的生殖器内。有的被长期(数月至一年)的单独监禁,连续几天几夜的疲劳审问和精神折磨,造成许多政治扣留者患上神经失常或神经衷弱症。以上的惨痛遭遇摘自李万千前辈的文章《内安法令下的暴行》。还有无数的虐待例子,无法一一列出,敬请读者阅读李前辈的文章。

 

我曾看过有人赞成《内安法令》。这位仁兄担心马来西亚的法律是否能够应付突发事件,单凭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是否能够把罪犯控上法庭,成功让他们面对应有的惩罚?他担心罪犯通过法律漏洞而逍遥法外。这位仁兄或许是搞不清楚何谓“法治”吧!

 

杨培根律师曾提出“法治(rule of law)”与“以法治国(rule by law)”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他指出“法治”中的“法”是合理、公平的“法”,符合民主程序及原则,维护基本人权的法律。而“以法治国”中的“法”则刚刚相反。在处理案件时,“除非某人被证明有罪,不然,他就被认定是无罪的”。如果采用“宁可错杀百人,不可走漏一人”“以法治国”的方针,冤案、错案将不计其数。

 

杨培根在文章《从法律角度看内安法令》写出,莱士雅丁博士(目前已经当官)曾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批评《内安法令》。该段批评文字是:“具有讽刺性的是,英国是在紧急状态期间才援引无审讯扣留,但是,我国现有当局是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使用这些权力。政府选择在毫无合法根据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内安法令所赋予的强大无比的权力,那纯粹是一种政治决策。”

 

我可以很肯定我国的《刑事法》足以对付所有犯罪,包括攫夺、打劫、强奸、凶杀案等。《内安法令》是当权者用以对付异议者的工具,而“国家安全”根本是当权者用以保护本身利益和地位的借口。打击和根治罪犯应该由《刑事法》、教育和改变经济制度来解决,而非使用《内安法令》。

 

总的来说,《内安法令》的中心思想是“不必在公开法庭证明某人有罪,就可以长期扣留,而可无期限地更新或延续扣留”。这种法律是不人道和违反民主法治精神的。

 

只有废除《内安法令》才能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的问题。因此,所有国会议员必须废除《内安法令》,而首相兼内政部长必须立刻释放所有在内安法令下的拘留者,或将他们控上公开法庭。任何继续拥抱《内安法令》的国会议员将遗臭万年,最终被选民唾弃。


文:赖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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